修正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
第6點、第7點部份規定,請查照轉知。
修正內文:
六、經核准生活學習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中止任用:
(一)生活學習表現不佳或中途無故離開學習單位者。
(二)未依規定完成健康檢查者。
(三)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之學生。
(四)事後發現不合申請資格者。
(五)已因生活學習導致課程缺課、曠課者。
(六)洩漏公務機密或學生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
(七)其他經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審核委員會決議應予取消生活學習資格者。
七、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預算提撥編列。
資料來源:本校學生事務處首頁/法規資訊